互聯網辦理持境外(含港、澳、臺)駕駛證申領臨時機動...

一、辦理條件:
1、申請人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中規定的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年齡及身體條件
(詳見《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條件》的告知單)。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超過三個月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1)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
(2)臨時入境後僅在邊境地區一定範圍內行駛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
(3)臨時入境後需駕駛租賃的本市機動車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
(4)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臨時進入內地需駕駛機動車的;
(5)與中國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過境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國家或者政府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部門:
(1)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其自帶臨時入境的機動車的,應當於入境後二日內向入境地或者始發地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2)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租賃的中國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租賃單位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4、有關準駕車型的規定:
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應當符合申請人所持讀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還應當與其自帶機動車車型一致;駕駛租賃本市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和小型自動擋汽車。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或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1)境外機動車駕駛人以前的入境記錄中,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應當在處理完畢後苒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2)境外機動車駕駛人以前的入境記錄中,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
2、上海市衛生局確認的區級以上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屬的健康檢查站,或者駐滬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入出境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詳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身份證明和住址的規定》的告知單)。
4、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認可的翻譯服務地點:
(1)上海外國語大學翻譯總公司:
地點:虹口區赤峰路573號,電話:021-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
地點:黃浦區北京西路1277號1607室,電話:021- 63218568、021-63239910
5、屬於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復印件。
6、屬於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還應當提交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準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及復印件,或者提交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
7、屬於駕駛租賃本市機動車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和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
8、數碼照片。
9、網上辦事業務受理憑證。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車輛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辦理持境外(含港、澳、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手續。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8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0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機動車務工作規範》(公交管[1020]66號)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信息辨集和駕駛證件簽註規範》(GA862-2010)
五、辦結時限: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後,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六、預約時效:
預約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效。
七、辦理機構、地點和辦理時間:
1、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受理地點:車輛管理所一分所(地點:長寧區哈密路1330號)
文章來源:臺胞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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