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書拿到大陸來使用的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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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1.當事人前來辦理核對手續,須持有臺灣地方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書正本原件。

2.當事人可以電話確認所需辦理核對的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從海基會寄送至本協會。

3.當事人需持有本人身份證件(臺灣居民需持有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需持有身份證)。

4.委托、授權類公證書,除在文書中有特別規定之外,受托人必須親自前來辦理。

5.委托、授權類公證書,受托人如有轉委托權,需要另寫一份委托書,並有親筆簽名。

6.受托人前來辦理核對手續,需持有當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7.公司性質的公證書,當事人需持有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並加蓋公司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字。

  註:另外出具的委托書上需註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字、證件號碼、索要辦理公證書證號和出證日期、委托書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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