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再升级,外籍人员该如何填写?

Amber lee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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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亦持续升级,对于填写非居民的个人,要求填入更多信息。而这些信息,将成为纳税居民身份之判断标准,影响外籍人员海外所得是否需在大陆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可不慎。
究竟升级后的系统对外籍人员有何改变?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若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对于外籍人员,填写的最大差异在「住所」的填写方式。
一、        外籍人员填写有住所
若选填有住所,基本上与境内人员填写的资料相同,基本信息部分仅须填写证照号码、姓名、国籍(地区)、性别、出生年月日;联系方式及任职受雇信息部分,须填写手机号码及受雇日期。
二、        外籍人员填写无住所
若选填无住所的外籍人员,除上述填写项目外,在基本信息部分须多填写出生地,并在境内无住所的相关信息填写本年入境时间、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联系地址及工资支付地。
出生地:外籍人员的国家(地区)
本年入境时间:原名称为来华时间,填写外籍人员到达中国境内的日期
首次入境时间:填写外籍人员首次到达中国境内的日期
预计离境时间:外籍人员预计离境日期
联系地址:外籍人员经常性居住的住所地址
支付地:所得的支付地为境内支付或境外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外籍人员需额外填写出入境时间,主要原因为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无住所的税务居民认定标准采是否在中国境内累计满183天。
另也提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法令规定,台商常见的满五年回台「坐月子」,还是有必要的!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所以,前述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具体操作上需要连续33天不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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