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員就業證的取消
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同時,同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以前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也必須與其他外籍人員一樣辦理就業許可。由於需提供體檢報告,且如單位更換後又要重新申請,就業許可證的辦理過程有些過於勞心勞力,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感覺上總被當做“外來人”。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沒有辦理就業證通常會被視為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並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無法像勞動關係員工一樣享受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帶薪年休假等待遇,而是按照勞務關係進行處理。現取消了該等人員在大陸的就業許可程序,就意味著其完全可以享受與大陸員工相同待遇,可直接簽署勞動合同,乃至享受社保繳納等福利待遇。
以前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也必須與其他外籍人員一樣辦理就業許可。由於需提供體檢報告,且如單位更換後又要重新申請,就業許可證的辦理過程有些過於勞心勞力,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感覺上總被當做“外來人”。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沒有辦理就業證通常會被視為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並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無法像勞動關係員工一樣享受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帶薪年休假等待遇,而是按照勞務關係進行處理。現取消了該等人員在大陸的就業許可程序,就意味著其完全可以享受與大陸員工相同待遇,可直接簽署勞動合同,乃至享受社保繳納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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